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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3篇,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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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小编为大家解答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保修期的问题。很多人还不知道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保修,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3篇,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管理条例

1、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为规范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行为,加强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社会经济效益的高效利用所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2、其主要目的是加强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稳定和经济效益。

1、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2、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3、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4、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5、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6、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7、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8、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9、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10、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1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12、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13、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4、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15、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16、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17、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18、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19、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20、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21、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22、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23、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24、(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25、(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26、(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27、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28、第十四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29、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30、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31、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32、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3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34、(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35、(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6、(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37、(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38、(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39、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40、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法定责任主要体现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中,主要有依法发包和招标;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使用未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等等。对于建设单位违反法定行为的责任和处罚,该条例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九条进行了详细规定。

1、第一章总则:规定了条例的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术语定义等。

2、第二章工程质量管理机构: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和权限等。

3、第三章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建立、实施和监督等。

4、第四章工程质量检测: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内容、标准和程序等。

5、第五章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内容、方式和程序等。

6、第六章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等。

7、第七章法律责任:规定了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8、第八章附则:规定了条例的解释、施行和监督等。

9、该条例旨在加强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发展。

1、《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是为了保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而制定的。

2、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适用本办法。

3、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4、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5、第四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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